道路交通事故無時無刻可能發生,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冷靜應對至關重要。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關鍵步驟,幫助您在緊急時刻做出正確判斷,降低傷亡風險...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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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 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 必要協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修正時間: 111.7.7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1525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 1100130451號、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0015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 條條文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