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因為趕時間、心不在焉,而忽略了紅燈的指示?在道路上,遵守交通規則至關重要,不僅是保障自身安全,也維護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今天就讓我們來深入了解道路...
你是否曾經在騎乘機車時,因為覺得麻煩或天氣炎熱而選擇不戴安全帽?別以為這只是小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未佩戴合格安全帽駕駛或騎乘慢車者...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 ...
1968年5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減速慢行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2. 一、駕車行近平交道,不遵標誌指示者。 3. 二、駕車行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者。 4. 三、駕車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上、隧道、輸油管、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者。 5. 四、駕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遵標誌指示者。 6. 五、會車及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者。 7. 六、駕車進入市區或人口聚居處所,不依規定或不照標誌指示者。 8. 七、駛至圓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 ...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12.5.3.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5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29條、第29條之2、第30條、 第31條、第33條、第35條、第43條至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之 1 ...